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辭職申請 | 辭職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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辭職申請 辭職書

勞動關係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依法簽訂勞動合同而在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產生的法律關係。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而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而勞動關係的認定其實是一個大課題,不僅涉及到如何根據構成要件對當事人之間是否成立勞動關係作出認定,還涉及到勞動關係與勞務關係等其他用工關係以及承攬關係等其他法律關係的比較和區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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辭職時遞交辭職申請書和辭職書有什麼區別嗎?

辭職申請書和辭職書有什麼區別,兩者的根本區別,就是用人單位收到辭職書後給勞動者辦理辭職手續時不必支付經濟補償金。而用人單位在收到辭職申請書後做出同意的意見或者蓋章,則視為雙方協商達成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必須支付經濟補償金。
  辭職申請書: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意向書
  往往含有“望批准”、“請領導批准”“申請批准”這一類的詞彙。
  對於這種辭職申請,公司是否批准就成為能不能解除勞動合同的關鍵。公司可以批准,也可以不批准。如果不批准的,雙方就繼續履行勞動合同。
  辭職申請書是勞動者按照根據《勞動法》第24條或者《勞動合同法》第36條的規定將自己想辭職的資訊向用人單位進行申請,用人單位應當做出答覆的一種方法。
  因此,在公司收到員工的離職報告時,要分辨清楚員工提交的離職檔案到底是辭職通知還是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意向書。
  注意:在公司規章制度中必須規定:口頭辭職、電子郵件辭職、手機簡訊辭職等行為無效,必須按公司規定以書面形式提交辭職信。
  辭職信:通知公司離職的檔案
  寫明辭職的時間、原因沒有其他特別約定,俗話來說就是“跟你說一下,我將在三十天後離職了,你們準備交接辦退工吧”。
  對於這種辭職申請,公司是否批准都沒有法律效力,在此辭職通知簽署日起三十天後,就是勞動合同解除日。
  辭職信是勞動者按照寫信的方式,根據《勞動法》第31條或者《勞動合同法》第37條的規定將自己決定辭職的資訊告訴用人單位的一種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