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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交強險間接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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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交強險間接賠償

交通事故賠償是在交通事故責任者依法對受害者進行的相應賠償,依法交通事故賠償包括財產損失賠償和人身損害賠償兩大類,而具體的賠償標內容需要依照相應的法律規定來履行。當事人可以就事故賠償先行協商,協商不成的可以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進行調解。若是經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的調解,當事人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生效後不履行的,當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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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交強險怎麼賠償


我國的強制保險制度自2006年7月1日起正式實施。《強制保險條例》規定,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自條例施行之日起3個月內應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以下簡稱交強險)。

如果機動車一方已經投保交強險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簡稱《交通安全法》)第76規定,僅對超出交強險責任限額的部分承擔相應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