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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居幾年以上可以申請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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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居幾年以上可以申請離婚

離婚是指在夫妻雙方生存期間依照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式解除婚姻關係的行為,離婚就意味著夫妻關係的結束,會帶來財產關係的變更,子女撫養關係的變更等。根據提出離婚的實際情況不同,有協議離婚和訴訟離婚兩種方式。離婚並不是一件光彩的事兒,對任何一方都是一種損失。當然,這也並不是說不能離婚,在滿足離婚條件的情況下,夫妻之間是可以好聚好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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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居幾年以上自動離婚

沒有法律規定分居多少年就可以離婚;我國不存在自動離婚之說。離婚的方式有兩種。一種是夫妻雙方協商一致,到民政部門辦理離婚手續,領取離婚證。一種是協商不成的到人民法院起訴。那麼人民法院是否判決離婚標準是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感情是否破裂需要通過具體情況來判斷。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32條第2款第4項: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經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分居兩年在這裡是判斷感情是否破裂的一個方面。分居指的是因感情不和而分居,因工作、就醫等原因分居的不能作為判斷感情破裂的依據。

根據法律和司法解釋的規定,下列情況也視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結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它原因不能發生性行為,且難以治癒的;婚前缺乏瞭解,草率結婚,婚後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難以共同生活的;婚前隱瞞了精神病,婚後經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對方患有精神病而與其結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間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一方欺騙對方,或者在結婚登記時弄虛作假,騙取《結婚證》的;雙方辦理結婚登記後,未同居生活,無和好可能的;包辦、買賣婚姻、婚後一方隨即提出離婚,或者雖共同生活多年,但確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一方與他人通姦、非法同居,經教育仍無悔改表現,無過錯一方起訴離婚,或者過錯方起訴離婚,對方不同意離婚,經批評教育,處分,或在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過錯方又起訴離婚,確無和好可能的;一方被依法判處長期徒刑,或其違法、犯罪行為嚴重傷害夫妻感情的;一方下落不明滿二年,對方起訴離婚,經公告查詢確無下落的;因其他原因導致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