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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人出庭作證可以口頭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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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人出庭作證可以口頭嗎
證人出庭作證可以口頭麼
證人出庭作證的程式,在民事訴訟中是指案件在審理過程中,知曉案件情況的證人出庭作證,以口頭言詞的形式就自己所瞭解的案件事實如實向法庭陳述,並接受雙方以質詢的方式進行質證,或者法官以詢問的方式進行審查所應遵循的方式、方法和步驟。我國《民事訴訟法》只在第124條關於法庭調查的順序第㈡項中規定了“告知證人的權利義務,證人作證,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該項規定,只是明確了人民法院在證人作證前要告知證人的權利義務,但對證人出庭作證的具體操作程式沒有涉及。這個問題在不強制性規定證人必須出庭作證的情況下沒有得到理論界和審判實踐應有的重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