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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定責流程可能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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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定責流程可能是什麼
交通事故定責流程可能是什麼
1、公安機關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後,根據當事人的違章行為與交通事故之間的因果關係,以及違章行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認定當事人的交通事故責任
2、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時限:輕微事故5日內;一般事故15日內;重大、特大事故20日內。經報上一級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批准,可以分別延長5日、15日、20日。
3、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公佈交通事故責任時,召集各方當事人同時到場(無故不到場的,按缺席處理),出具有關證據,說明認定責任的依據和理由,並將《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送交當事人。如拒絕簽收,可能造成放棄申訴權力的後果。
4、當事人對交通事故責任認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後15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申請重新認定;上一級公安機關在接到事故責任重新認定申請書後30日內,作出維持、變更或者撤銷的決定,將《道路交通事故責任重新認定決定書》分別送交申請人和原責任認定部門;原責任認定部門接到《道路交通事故責任重新認定決定書》後,在5日內向各方當事人公佈重新認定決定。
5、交通事故責任的重新認定決定為最終認定。
6、辦案人員宣佈事故責任時,要出示如下證據,說明定責的理由和依據:
(1)、事故照片。
(2)、車輛、人體(受傷或死亡)的檢查、勘驗筆錄。
(3)、車輛、人體(受傷或死亡)等技術鑑定報告。
(4)、事故現場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