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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企業職工傷醫療期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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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企業職工傷醫療期工資
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

醫療期是指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時限。


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三個月到二十四個月的醫療期:


(一)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三個月;五年以上的為六個月。


(二)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六個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為九個月;


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為十二個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為十八個月;二十年以上的為二十四個月。


醫療期三個月的按六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六個月的按十二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九個月的按十五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十二個月的按十八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十八個月的按二十四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二十四個月的按三十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


綜上所述,職工在患病期間也進行了合法勞動的用人單位是沒有權利扣除別人工資的,如果單位扣除了該員工的工資是可以進行上訴的,我國勞動法對與患病勞動者的權益進行了相應的保障,員工要是因工作患病的規定單位應當給予員工適宜的補償,要是沒有發放的可以申請勞動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