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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能力鑑定職工工傷與職業病殘疾等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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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能力鑑定職工工傷與職業病殘疾等級
勞動能力鑑定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


  (一)二級條款系列

定級原則

器官嚴重缺損或畸形,有嚴重功能障礙或併發症,存在特殊醫療依賴,或大部分或部分生活自理障礙。

凡符合定級原則或下列條款之一者均為工傷二級。

1、重度智慧損傷;

2、三肢癱肌力3級;

3、偏癱肌力≤2級;

4、截癱肌力≤2級;

5、雙手全肌癱肌力≤2級;

6、完全感覺性或混合性失語;

7、全身重度瘢痕形成,佔體表面積≥80%,伴有四肢大關節中3個以上活動功能受限;

8、全面部瘢痕痕或植皮伴有重度毀容;

(完整條款略,可自行搜尋)


  (二)三級條款系列

定級原則

器官嚴重缺損或畸形,有嚴重功能障礙或併發症,存在特殊醫療依賴,或部分生活自理障礙。

凡符合定級原則或下列條款之一者均為工傷三級。

1、精神病性症狀,經系統治療1年後仍表現為危險或衝動行為者;

2、精神病性症狀,經系統治療1年後仍缺乏生活自理能力者;

3、偏癱肌力3級;

4、截癱肌力3級;

5、雙足全肌癱肌力≤2級;

6、中度非肢體癱運動障礙;

7、完全性失用、失寫、失讀、失認等具有兩項及兩項以上者;

8、全身重度瘢痕形成,佔體表面積≥70%,伴有四肢大關節中2個以上活動功能受限;

9、面部瘢痕或植皮≥2/3並有中度毀容;

(完整條款略,可自行搜尋)


  (三)四級條款系列

定級原則

器官嚴重缺損或畸形,有嚴重功能障礙或併發症,存在特殊醫療依賴,或部分生活自理障礙或無生活自理障礙。

凡符合定級條款或下列條款之一者均為工傷四級。

1、中度智慧損傷;

2、重度癲癇;

3、精神病性症,經系統治療1年後仍缺乏社交能力者;

4、單肢癱肌力≤2級;

5、雙手部分肌癱肌力≤2級;

6、腦脊液漏伴有顱底骨缺損不能修復或反覆手術失敗;

7、面部中度毀容;

8、全身瘢痕面積≥60%,四肢大關節中1個關節活動功能受限;

9、面部瘢痕或植皮≥1/2並有輕度毀容;

(完整條款略,可自行搜尋)


  (四)五級條款系列

定級原則

器官大部缺損或明顯畸形,有較重功能障礙或併發症,存在一般醫療依賴,無生活自理障礙。

凡符合定級條款或下列條款之一者均為工傷五級。

1、四肢癱肌力4級;

2、單肢癱肌力3級;

3、雙手部分肌癱肌力3級;

4、一手全肌癱肌力≤2級;

5、雙足全肌癱肌力3級;

6、完全運動性失語;

7、完全性失用、失寫、失讀、失認等具有一項者;

8、不完全性失用、失寫、失讀、失認等具有多項者;

9、全身瘢痕佔體表面積≥50%,並有關節活動功能受限;

9、面部瘢痕或植皮≥1/3並有毀容標準之一項;

(完整條款略,可自行搜尋)


  (五)六級條款系列

定級原則

器官大部缺損或明顯畸形,有中等功能障礙或併發症,存在一般醫療依賴,無生活自理障礙。

凡符合定級條款或下列條款之一者均為工傷六級。

1、癲癇中度;

2、輕度智慧損傷;

3、精神病性症狀,經系統治療1年後仍影響職業勞動能力者;

4、三肢癱肌力4級;

5、截癱雙下肢肌力4級伴輕度排尿障礙;

6、雙手全肌癱肌力4級;

7、一手全肌癱肌力3級;

8、雙足部分肌癱肌力≤2級;

9、單足全肌癱肌力≤2級;

10、輕度非肢體癱運動障礙;

11、不完全性感覺性失語;

12、面部重度異物色素沉著或脫失;

13、面部瘢痕或植皮≥1/3;

(完整條款略,可自行搜尋)


  (六)七級條款系列

定級原則

器官大部分缺損或畸形,有輕度功能障礙或併發症,存在一般醫療依賴,無生活自理障礙。

凡符合定級條款或下列條款之一者均為工傷七級。

1、偏癱肌力4級;

2、截癱肌力4級;

3、單手部分肌癱肌力3級;

4、雙足部分肌癱肌力3級;

5、單足全肌癱肌力3級;

6、中毒性周圍神經病重度感覺障礙;

7、人格改變或邊緣智慧,經系統治療1年後仍存在明顯社會功能受損者。

8、不完全性運動失語;

9、不完全性失用、失寫、失讀和失認等具有一項者;

10、符合重度毀容標準之二項者;

11、燒傷後顱骨全層缺損≥30cm2,或在硬腦膜上植皮面積≥10cm2;

12、頸部瘢痕孿縮,影響頸部活動;

13、全身瘢痕面積≥30%;

14、面部瘢痕、異物或植皮伴色素改變佔面部的10%以上;

(完整條款略,可自行搜尋)


  (七)八級條款系列

定級原則

器官部分缺損,形態異常,輕度功能障礙,存在一般醫療依賴,無生活自理障礙。

凡符合定級條款或下列條款之一者均為工傷八級。

1、單肢體癱肌力4級;

2、單手全肌癱肌力4級;

3、雙手部分肌癱肌力4級;

4、雙足部分肌癱肌力4級;

5、單足部分肌癱肌力≤3級;

6、腦葉部分切除術後;

7、符合重度毀容標準之一項者;

8、面部燒傷植皮≥1/5;

(完整條款略,可自行搜尋)


  (八)十級

定級原則

器官部分缺損,形態異常,無功能障礙,無醫療依賴或者存在一般醫療依賴,無生活自理障礙。

凡符合定級條款或下列條款之一者均為工傷十級。

1、符合中度毀容標準之一項者;

2、面部有瘢痕,植皮,異物色素沉著或脫失>2cm2;

3、全身瘢痕面積<5%,但≥1%;

4、急性外傷導致椎間盤髓核突出,並伴神經刺激徵者;

5、一手指除拇指外,任何一指遠側指間關節離斷或功能喪失;

6、指端植皮術後(增生性瘢痕1cm2以上);

7、手背植皮面積>50cm2,並有明顯瘢痕;

8、手掌、足掌植皮面積>30%者;

9、除拇趾外,任何一趾末節缺失;

10、足背植皮面積>l00cm2;

(完整條款略,可自行搜尋)

根據以上部分等級規定,植皮的情況可能鑑定為二至八級、十級傷殘,實際結果由專業鑑定人員出具,網路資訊僅供參考。為避免傷情變化影響結果,認定和鑑定有期限規定,當事人應儘快進行,可自行前往或家屬、單位申請,單位拒不配合的可將其告上法庭。申請複議的時間也有限制,需要留意決定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