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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庭前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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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庭前會議

民事訴訟是對各類糾紛案件進行解決方式,一般這種事情可以通過仲裁的方式進行解決,不過是在解決不了的,一般才可以走有關民事訴程式進行解決。下面就由本站網小編為大家整理相關民事訴訟法資料,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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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前會議是庭審的準備程式,宗旨是確保法庭的集中審理,提高庭審的質量及效率,保障控辯雙方訴權的行使。
  《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八十二條 人民法院決定開庭審判後,應當確定合議庭的組成人員,將人民檢察院的起訴書副本至遲在開庭十日以前送達被告人及其辯護人。
  在開庭以前,審判人員可以召集公訴人、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對迴避、出庭證人名單、非法證據排除等與審判相關的問題,瞭解情況,聽取意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一百八十三條規定,對於證據材料較多、案情重大複雜、社會影響重大的案件,在開庭以前,審判人員可以召集公訴人、當事人和辯護人,對案件管轄、迴避、非法證據排除、是否調取新證等與審判相關問題,瞭解情況,聽取意見。同時,審判人員還可詢問控辯雙方對證據材料有無異議,對有異議的證據,應當在庭審時重點調查;對無異議的,庭審時舉證、質證可以簡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