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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讓土地使用權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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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讓土地使用權營業稅

轉讓土地使用權營業稅如何繳納?出讓方說應該受讓方承擔,受讓方說該出讓方繳納。到底這個轉讓土地使用權營業稅有誰承擔,又該如何繳納呢?根據《營業稅暫行條例》的規定,企業在中國境內轉讓土地使用權,應按規定繳納營業稅。對於土地所有者出讓土地使用權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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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讓土地使用權營業稅要怎麼繳納?需要哪些資料?

繳納轉讓土地使用權營業稅的地點 按照營業稅有關規定,納稅人申報繳納營業稅稅款的地點。一般是納稅人應稅勞務的發生地、土地和不動產的所在地。具體規定為: (1)納稅人提供應稅勞務,應向勞務發生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稅;納稅人提供的應稅勞務發生在外縣(市)的,應向勞務發生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而未申報的,由其機構所在地或居住地主管稅務機關補徵。自2009年起,營業稅納稅人提供應稅勞務的納稅地點按勞務發生地原則確定調整為按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原則確定。這一規定可以解決在實際執行中一些應稅勞務的發生地難以確定的問題。 (2)納稅人從事運輸業務,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但中央鐵路運營業收人的納稅地點在鐵道部機構所在地。 (3)納稅人承包的工程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向其機構所在地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4)納稅人轉讓土地使用權或者銷售不動產,應當向該土地或不動產的所在地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5)納稅人轉讓除土地使用權以外的其他無形資產,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稅務機關納稅。 (6)代扣代繳營業稅的地點為扣繳義務人機構所在地。但國家開發銀行委託中國建設銀行的貸款業務,由國家開發銀行集中在其機構所在地繳納;中國農業發展銀行在其省級以下機構建立前,其委託中國農業銀行的貸款業務,由中國農業發展銀行的省級分行集中於其機構所在地繳納。 附:《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 《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納稅時間 營業稅納稅人發生繳納營業稅行為應履行納稅義務的時間。一般為納稅人收訖營業收入款項或者取得索取營業收入款項憑據的當天。但同時有下列特殊規定: (1)納稅人轉讓土地使用權或者銷售不動產,採用預收款方式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到預收款的當天。 (2)自建行為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銷售自建建築物並收訖營業額或者取得索取營業額憑據的當天。 (3)納稅人將不動產無償贈予他人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不動產所有權發生轉移的當天。 納稅期限 按營業稅有關規定所確定的納稅人發生納稅義務後,計算應繳納營業稅稅款的期限。根據營業稅有關規定,營業稅具體的納稅期限,由主管稅務機關依納稅人應納稅額之大小核定,可核定為5日、10日、15日、1個月或者1個季度。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納稅的,可以按次納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