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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出讓合同不得轉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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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出讓合同不得轉讓

農村土地承包是指採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採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農村土地,可以採取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農村土地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權性質不變,承包地不得買賣。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有權依法承包由本集體經濟組織發包的農村土地。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剝奪和非法限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承包土地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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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出讓程式

土地出讓程式:
一、由轉讓人提出土地轉讓申請,由受轉讓人提出用地說明。
二、由轉讓人提交以下相關資料:土地使用權出讓宗地圖、土地使用權出讓呈報表、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書、雙方公證書等。
三、經實地勘測後,填寫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書和土地使用權轉讓審批表及繪製轉讓紅線圖。
四、地價評估。
五、填寫轉讓審批表認真核對原批准檔案、評估報告、規劃意見等資料,用途、價額、年期等內容填寫要完整、準確、字跡工整。
六、審批審批內容包括費用表及轉讓審批表。
七、交納有關稅費。
八、登記編號審批後,也可在審批前到產權科對補簽出讓合同及審批表編號。轉讓檔案、留產權科統一儲存,按年度繳檔案室。
九、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經辦人依據補簽出讓合同、轉讓審批表、付款票據等,填寫變更登記審批表進行變更登記。
法律依據:
《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15條規定:土地使用權出讓,應當簽訂書面出讓合同。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由市、縣人民政府管理部門與土地使用者簽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