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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託逐月提取住房公積金還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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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託逐月提取住房公積金還貸
請問,委託逐月提取住房公積金還貸的具體制度是什麼?
委託逐月提取住房公積金還貸業務是指職工與管理中心簽訂《委託逐月提取住房公積金及住房補貼歸還商業性個人住房貸款協議書》(以下簡稱“委託逐月提取還商貸協議”)後,管理中心根據職工的委託和職工已歸還商業性個人住房貸款本息的情況,每月為其辦理提取住房公積金歸還商業性個人住房貸款本息的業務。 (一)申請條件 1、符合寧金管規〔2013〕2號、寧金管規〔2014〕2號、寧金管〔2014〕73號、寧金管〔2014〕79號等檔案規定(以下簡稱“相關檔案規定”)的提取條件; 2、所歸還的貸款是管理中心住房公積金貸款業務承辦銀行辦理的,且貸款本息尚未結清的商業性個人住房貸款。 (二)提供材料 1、借款人及配偶身份證原件、《結婚證》原件; 2、貸款還款賬戶憑證(即還款存摺或還款卡); 3、貸款銀行出具的商業性個人住房貸款資訊登記證明; 4、人民銀行出具的能反映具體貸款資訊的借款人個人信用報告(明細版); 5、相關檔案規定的及管理中心需要查證的其他材料。 (三)委託提取規定 協議簽訂後次月,在住房公積金賬戶金額滿足下列條件的前提下,按先借款人後配偶、先住房公積金後住房補貼的順序對單個繳存賬戶逐個進行判斷,滿足條件的賬戶予以辦理委託提取;不滿足條件的賬戶,不予辦理,直至該賬戶滿足辦理條件為止。 1、每個賬戶留存餘額須不小於簽訂委託逐月提取還商貸協議時本繳存賬戶月繳存額12倍; 2、提取金額不超過借款人及配偶各繳存賬戶月繳存額之和與商業性個人住房貸款上月已歸還的月應還款額二者中的較小值。 下列情況不能辦理委託逐月提取還商貸: 1、管理中心住房公積金貸款未結清的; 2、商業性個人住房貸款本息已全部結清的; 3、相關檔案規定不予提取住房公積金歸還個人住房貸款的情況。 (四)辦理時間 申請委託逐月提取還商貸的職工應當在貸款銀行登記貸款資訊後一個月內,到住房公積金歸集業務承辦銀行服務網點申請簽訂委託逐月提取還商貸協議。 (五)辦理程式 1、申請人到貸款銀行辦理商業性個人住房貸款資訊登記並列印貸款證明; 2、申請人攜帶有關材料前往本人住房公積金歸集業務承辦銀行服務網點申請簽訂委託逐月提取還商貸協議; 3、各商業銀行每月9日前,向管理中心提供各借款人上月還款資訊; 4、管理中心在收到各商業銀行提供的借款人還款資訊後,於每月15日前,將申請人繳存賬戶中相應金額劃入職工登記的貸款還款賬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