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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出售自有住房取得的所得(出售價與房屋原值的差額),應按“財產轉讓所得”專案計徵個人所得稅,稅率為20%。 但在實際操作中,由於部分房屋並不能核實房屋原值,例如此前並非購買商品房所得的福利分房,無法準確計算出差額,即通過出售自有住房取得的所得,因此無法按照20%來徵收。對待這類房屋,國家政策為統一按照出售總價的1%徵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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