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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撫慰金交強險範圍內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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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撫慰金交強險範圍內賠償

人身權利是每個人最重要的權利之一,包括健康權、自由權等,這些權利都受到法律的保護,任何人都不能侵犯他人的人身權利。侵權行為屬於一種對他人造成損失的違法行為,而人身侵權就是對他人身體造成一定傷害的一種侵權行為,我國對於人身侵權有相關的法律規定,對於造成人身侵權的行為人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對受害人進行賠償,也要及時用法律手段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精選律師 · 講解例項

精神損害撫慰金在交強險內賠償




    1、根據侵權法原理,應當先確定物質損害賠償金,再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 根據《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第十八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一條之規定,結合《精神損害賠償司法解釋》第六條“當事人在侵權訴訟中沒有提出賠償精神損害的訴訟請求,訴訟終結後又基於同一侵權事實另行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之規定,可以得出人身損害賠償案件中,精神損害撫慰金必須依附於物質損害賠償金,而不得在物質損害賠償金獲賠後,另行提起精神損害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應當在物質損害賠償金確定的基礎上予以確定。



    2、根據保險原理,責任保險應當首先填補直接財產損失,再賠償間接性的非財產損害。 交強險屬於財產保險,而責任保險的標的為“被保險人對第三者依法應負的賠償責任”。民事損害賠償責任即交強險的保險標的,賠償責任的確定應當依據《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之規定,先確定物質損害賠償金,再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 《交強險條款》將精神損害撫慰金列入喪葬費、死亡補償費等物質損害賠償金之後,且用逗號將“被保險人依照法院判決或者調解承擔的精神損害撫慰金”與排列前的“喪葬費、死亡補償費、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用、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護理費、康復費、交通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住宿費、誤工費”予以隔開,原因也正在於物質損害賠償金不同於精神損害撫慰金。



    3、商業三責險是與交強險相配套的險種,當既保交強險又保商業三責險時,應當將交強險與商業險作為一個整體的保險合同予以考察。從《商業三責險條款》的內容設定,可以看出《交強險條款》規定的精神損害撫慰金實為按序賠償。 根據《商業三責險條款》第四條“保險責任”約定:“ 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合法駕駛人在使用被保險機動車過程中發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傷亡或財產直接損毀,依法應當由被保險人承擔的損害賠償責任,保險人依照本保險合同的約定,對於超過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各分項賠償限額以上的部分負責賠償。”可以得出只有交強險足額賠付以後才能啟動商業三責險理賠程式,商業三責險是與交強險相配套的一個險種。本案中交強險已足額賠付,而商業三責險中並不賠償精神損害,因此申請人請求保險公司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不符合雙方合同約定。



    由於商業三責險中並不賠償精神損害,申請人請求在交強險中優先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其實質就是間接地將精神損害撫慰金轉移由商業三責險承擔,而這顯然有悖於商業保險合同“不賠償精神損害”的約定,也無疑有違《交強險條款》的制定本意。試問:若交強險可優先獲賠精神損害撫慰金,則商業三責險條款將“精神損害”列為除外責任的意義何在?該責任免除條款的設定豈非淪為一紙空文?很顯然,《交強險條款》將“被保險人依照法院判決或者調解承擔的精神損害撫慰金”置於各賠償專案最後,有其合理性。中國保險業協會制定的《交強險理賠實務規程》指出:“對被保險人依照法院判決或者調解承擔的精神損害撫慰金,原則上在其他賠償專案足額賠償後,在死亡傷殘賠償限額內賠償”,也進一步證實了上述理解的合理性。該保險行業指導性檔案是完全符合侵權法原理和保險原理的。



    交強險是一種責任險,對於交強險,是購買車輛的人必須要購買的,如果發生一些車禍,存在第三人受傷或者是財產損失的情況,是可以要求保險公司賠償的,包括了物質賠償,也包括精神類的賠償,所以精神損害的慰問金也是在交強險裡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