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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存續期間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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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存續期間共同財產

依據我國《婚姻法》有關規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其性質為共同共有,夫妻雙方作為共有人不分份額共同享有共同財產的所有權。該共有關係直到夫妻關係消滅方告終止,否則不得分割。

精選律師 · 講解例項

關於婚姻存續期間共同財產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1、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2、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3、智慧財產權的收益;

4、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除外;

5、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

6、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7、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基本養老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智慧財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二十五條

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下列財產屬於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規定的“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一)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三)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基本養老金、破產安置補償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