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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之後 | 再申請其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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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之後 再申請其他的
撤回政府資訊公開申請之後是否能再申請

撤回政府資訊公開申請之後是可以再申請的,


在法律上,政府資訊公開是指國家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以及規章授權和委託的組織,在行使國家行政管理職權的過程中,通過法定形式和程式,主動將政府資訊向社會公眾或依申請而向特定的個人或組織公開的制度。對此,可以從廣義與狹義兩個方面來理解。


1、廣義上的政府資訊公開主要包括兩個方面的內容,一是政務公開,二是資訊公開;


2、狹義上的政府資訊公開主指政務公開。


政務公開主要是指行政機關公開其行政事務,強調的是行政機關要公開其執法依據、執法程式和執法結果,屬於辦事制度層面的公開。廣義上的政府資訊公開的內涵和外延要比政務公開廣闊的多,它不僅要求政府事務公開,而且,要求政府公開其所掌握的其他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