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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關於離婚個人債務的司法解釋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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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關於離婚個人債務的司法解釋是什麼
最高院關於離婚個人債務的司法解釋是什麼
1、以夫或妻一方之特殊技能或專門服務及特定個人人格魅力作為標的的承攬、代理和勞務合同等產生的債務,應推定為夫或妻一方的個人債務。
2、此類合同的法律性質決定其標的的特定性,而且是自然人作為特殊主體時以其特有的技術性或非技術服務作為舉債的物件。如演員的表演合同、服裝加工製作合同、技術服務合同、個人演講服務合同、委託合同等。由於該類合同以個人的不可替代的特殊服務為舉債目的,故應推定為個人債務。
3、一方所舉之債不要求按權利義務一致原則進行兌價或兌價顯示公平時舉債一方又不行使撤銷權的,應推定為舉債人一方的個人債務。
4、如以夫或妻個人名義實施的無償捐贈、無償或顯示公平出借款物、無償為他人保管或顯示公平提供保管產生的付出財產、資金、精力、時間等卻沒有回報或不等值回報的合同行為產生的債務,若以夫妻共同債務對待,則明顯對另一方顯示公平。同時,其舉債的目的也不能體現為了追求夫妻共同生活幸福的法律特徵。
5、夫或妻一方因侵害他人人身財產權利所產生的債務。
6、因其性質和法律特徵的特殊性、專屬性,故不需夫妻約定由侵權人個人履行,也應推定為其個人債務。
7、夫或妻一方在婚前,婚後因遺囑或贍養遣贈協議而單獨繼承遺產和債務的,該債務應推定為個人債務。
8、即使繼承後在夫妻關係存續期內就履行該債務的期限、方式、數額等進行重新協議而變成新的債務,該債務亦應推定為個人債務。
9、夫或妻一方以個人名義無償為他人保證而產生的債務,亦應推定為個人債務。
10、有人認為雖然無償保證不獲直接利益,但有可能因政治權利等經濟利益以外的好處而提供無償保證,等於為了夫妻共同生活的目的。該無償保證沒有夫妻共同意思表示,且帶來的非經濟利益並不直接和配偶共同享有,故應推定其為個人非直接物質利益的個人負債行為較妥。
11、夫或妻一方因違犯刑事法律、行政法規或違背社會公德而依法承擔或自願承擔的金錢支付義務,或由該義務延續、變更、更新而形成的債務,應推定為個人債務。
12、如參與賭博欠賭資而所設定的債務、因嫖娼被罰款設定的債務等。雖然有的違法目的是為了謀財,但其違法犯罪行為並未和配偶有共同的思想意圖,其非法謀財的動機事先未得到配偶同意,且屬無效民事行為,故該賠償或支付責任無論設定成何種形式的債務,都應認定為個人債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