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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人犯罪集中管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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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人犯罪集中管轄的
外國人犯罪管轄法院的規定都有哪些啊?
批捕的問題,分兩種情況:外國人、無國籍人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的案件或者涉及國與國之間政治、外交關係的案件以及在適用法律上確有疑難的案件,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由分、州、市人民檢察院審查並提出意見,層報最高人民檢察院審查。最高人民檢察院經徵求外交部的意見後,決定批准逮捕。經審查認為不需要逮捕的,可以直接作出不批准逮捕的決定。 外國人、無國籍人涉嫌上面規定以外的其他犯罪的案件,由分、州、市人民檢察院審查並提出意見,報省級人民檢察院審查。省級人民檢察院經徵求同級政府外事部門的意見後,決定批准逮捕,同時報最高人民檢察院備案。經審查認為不需要逮捕的,可以直接作出不批准逮捕的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