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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復陷害犯罪在刑法的第幾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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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復陷害犯罪在刑法的第幾條
報復陷害犯罪在刑法的第幾條
報復陷害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假公濟私,對控告人、申訴人、批評人、舉報人實行報復陷害的行為。

犯本罪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所謂情節嚴重,是指致使被害人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或其他權利受到嚴重損害的:

手段惡劣的致使被害人精神失常、自殺的引起公眾不滿的造成惡劣的社會影響的等等。

實踐中應當注意的是,如果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採取捏造犯罪事實的方法誣告陷害他人,意圖使他人受刑事追究的,無論其是否濫用職權、假公濟私,都應以誣告陷害罪論處,而不以本罪論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四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