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阻礙解救被綁架兒童罪的構成四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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阻礙解救被綁架兒童罪的構成四要素
阻礙解救被綁架兒童罪的構成四要素
1、本罪的客體要件。
本罪所侵害的客體為複雜客體,其既侵犯了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信譽,而且還侵犯了被拐賣、綁架婦女、兒童的人身權利。其侵害的物件由其所侵害的客體的多重性所決定,亦具有多重性,一般包括依法正在執行解救公務活動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協助執行解救活動的非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和被拐賣、綁架的婦女或兒童。
2、本罪的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利用職務阻礙解救被拐賣、被綁架的婦女、兒童的行為。本罪客觀行為可以表現為作為,也可以表現為不作為。本罪不要求有具體的危害後果,只要負有解救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務實施了阻礙解救的行為,無論是否得逞,是否造成嚴重後果,均構成本罪。
3、本罪的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負有解救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兒童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
4、本罪的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且必須是直接故意。
【法律依據】
《刑法》第四百一十六條,對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兒童負有解救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接到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兒童及其家屬的解救要求或者接到其他人的舉報,而對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兒童不進行解救,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負有解救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務阻礙解救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