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尋釁滋事罪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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尋釁滋事罪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
尋釁滋事罪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

1、尋釁滋事罪的法律規定主要體現在我國尋釁滋事罪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糾集他人多次實施前款行為,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並處罰金。
2、核心內容:尋釁滋事罪立案標準的前提是必須構成該罪,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要求行為人的行為須達到情節嚴重方可構成,而判斷行為人是否屬於情節嚴重要根據行為的方式、結果、時間、地點等綜合考量。在構成本罪的基礎上,最高檢出臺了尋釁滋事罪立案追訴標準,尋釁滋事罪,必須是行為情節惡劣、情節嚴重或者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才構成犯罪。對於情節輕微、危害不大的尋釁滋事行為,只能以一般違法行為論處。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
尋釁滋事罪】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二)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四)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糾集他人多次實施前款行為,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並處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