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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公民的基本權利的確認是由什麼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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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公民的基本權利的確認是由什麼規定的
有關公民的基本權利的確認是由什麼規定的
有關公民的基本權利的確認是由《憲法》規定的。我國公民的基本權利,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2、政治權利和自由,包括選舉權和被選舉權,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
3、宗教信仰自由;
4、人身與人格權,包括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人格尊嚴不受侵犯,住宅不受侵犯,通訊自由和通訊祕密受法律保護;
5、監督權,包括對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有批評、建議、申訴、控告、檢舉並依法取得賠償的權利;
6、社會經濟權利,包括勞動權利,勞動者休息權利,退休人員生活保障權利,因年老、疾病、殘疾或喪失勞動能力時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社會保障與物質幫助的權利;
7、社會文化權利和自由,包括受教育權利,進行科研、文藝創作和其他文化活動的自由;
8、婦女保護權,包括婦女在政治、經濟、文化、社會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同男子同等的權利;
9、婚姻、家庭、母親和兒童受國家保護;
10、華僑、歸僑和僑眷的正當權利和利益受國家保護。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三條,凡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人都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
任何公民享有憲法和法律規定的權利,同時必須履行憲法和法律規定的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