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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終止協議蓋什麼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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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終止協議蓋什麼章
請問合同終止協議蓋什麼章,有人知道嗎
(一)雙方協商解除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協商解除勞動合同沒有規定實體、程式上的限定條件,只要雙方達成一致,內容、形式、程式不違反法律禁止性、強制性規定即可。 若是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向勞動者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 (二)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者享有單方解除權,無須雙方協商達成一致意見,也無須徵得用人單位的同意。具體又可以分為預告解除和即時解除。 1、預告解除 勞動者履行預告程式後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有兩種情形: (1)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2)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3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2、即時解除 勞動合同法第38條規定的情形。對於第一款規定的幾種情形勞動者可以單方解除合同。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這種屬於即時解除中可以立即解除且不用事先告知用人單位的情形。 對於勞動者可即時解除勞動合同的上述情形,勞動者無須支付違約金,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 (三)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1、過錯性辭退 即在勞動者有過錯性情形時,用人單位有權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過錯性解除勞動合同在程式上沒有嚴格限制,用人單位無須支付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若規定了符合法律規定的違約金條款的,勞動者須支付違約金。 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2、非過錯性辭退 即勞動者本人無過錯,但由於主客觀原因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用人單位在符合法律規定的情形下,履行法律規定的程式後有權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非過錯性解除勞動合同在程式上具有嚴格的限制,具體是指:用人單位應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1個月工資後,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選擇額外支付勞動者1個月工資解除勞動合同的,其額外支付的工資應當按照該勞動者上1個月的工資標準確定。同時,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 3、經濟性裁員 經濟性裁員,是指用人單位為降低勞動成本,改善經營管理,因經濟或技術等原因一次裁減20人以上或者不足20人以上但佔企業職工總數10%以上的勞動者。 經濟性裁員具有嚴格的條件和程式限制,用人單位裁員時必須遵守規定,經濟性裁員,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同時裁員時應優先留用以下人員: (1)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2)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3)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以上內容是我對你合同終止協議蓋什麼章 這個問題的詳細答覆,希望你能滿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