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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行賄罪與行賄罪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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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行賄罪與行賄罪的區別

貪汙受賄是指企事業單位人員利用職權之便,侵吞挪用公款充當個人資產或者通過損害公共資產來提升個人資產,是為貪汙;受賄是指企事業單位相關負責人利用自身職權,收受他人財物。懲治貪汙、受賄犯罪,是我國現階段反腐敗鬥爭的重點,在刑法分則中將貪汙賄賂罪列為專門一章,作為獨立的類罪,對於加強國家的廉政建設,突出反腐敗的打擊重點,有效地遏制職務犯罪,都具有積極的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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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行賄罪與行賄罪的區別

我國刑法根據主體的不同,把受賄犯罪分為公司、企業人員受賄罪、受賄罪、單位受賄罪,那麼單位受賄罪的特殊性首先表現在具有特殊的主體。單位受賄罪是單位犯罪,但並不是所有的單位都能成為本罪的犯罪主體,只有特定的單位——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才能成為本罪的主體。由此可以看出本罪的主體都是國有單位,而集體經濟組織、中外合資企業、中外合作企業、外商獨資企業和私營企業、一般社會團體等都不能成為本罪的主體。

這是因為我國是社會主義國家,實行以公有制為主體的經濟制度,由於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的性質和在社會主義政治、單位行賄罪與行賄罪的區別 經濟體制中的特殊地位,決定了這些單位違背自己的職責,索取、非法收受他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