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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拘傳沒找到人會怎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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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拘傳沒找到人會怎樣
民法院拘傳的程式是怎樣的

人民法院拘傳的程式應把握以下幾點:


1、拘傳由司法警察執行,執行人員不得少於二人。


2、拘傳被告人時,應當出示拘傳票。


3、人民法院執行拘傳時,可以使用戒具,如手銬、警繩等,將被告人強制到案,但是,並不是每個案件都要對被告人使用戒具。一般情況下,只有被告人抗拒拘傳的,才能使用戒具,並且被告人到案後,訊問被告人時不應當再對其使用戒具。


4、審判人員對被拘傳的人,應當在拘傳後的12小時以內訊問完畢。第一,拘傳時間應以被拘傳人到案的時間作為起算時間,既不包括路途耽擱的時間,又要求被拘傳人到案後立即訊問。第二,拘傳持續的時間最長不得超過12小時,這是指一次拘傳持續的時間最長不得超過12小時,或者說,每次拘傳持續的時間最長都不得超過12小時,而不是指拘傳時間累計不得超過12小時。實踐中,人民法院根據辦案的需要,可以多次拘傳被告人,只要每次拘傳持續的時間不超過12小時,不論累計時間有多少小時,都是符合法律規定的。


5、審判人員不得以連續拘傳的形式變相關押被拘傳人。這是針對司法實踐中存在的、以拘傳為名長時間連續訊問或拘押、變相拘禁被拘傳人的現象,為維護法律的嚴肅性,切實維護被拘傳人的合法訴訟權利而作出的規定。人民法院在使用拘傳措施時,應當嚴格遵守這一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