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開庭審理的方式和程式
除刑事訴訟法第223條第1款規定的應當開庭審理的案件外,可以適用不開庭審理的方式。最高人民法院《解釋》第318條規定,對上訴、抗訴案件,第二審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原判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或者具有刑事訴訟法第227條規定的違反法定訴訟程式情形,需要發回重新審判的,可以不開庭審理。
採用這種審理方式審理案件,應當遵循以下程式:
1.合議庭成員共同閱卷,必要時應當提交書面閱卷意見。
2.訊問被告人,聽取其供述和辯解以及對一審裁判的意見。共同犯罪案件,對沒有上訴的被告人也應當訊問。
3.聽取其他當事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意見。
4.合議庭評議和宣判。
經過上述程式,合議庭認定的事實與第一審認定的沒有變化,證據充分的,可以不開庭審理即作出相應的處理決定,並予以公開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