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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效力待定合同可否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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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效力待定合同可否撤銷
民法典中效力待定合同可否撤銷
效力待定合同的相對人不追認合同的,相對人可以行使撤銷權,撤銷效力待定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五條【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實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為經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認後有效。

相對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予以追認。

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

民事法律行為被追認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

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第一百七十一條【無權代理】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仍然實施代理行為,未經被代理人追認的,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

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予以追認。

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

行為人實施的行為被追認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

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為人實施的行為未被追認的,善意相對人有權請求行為人履行債務或者就其受到的損害請求行為人賠償。

但是,賠償的範圍不得超過被代理人追認時相對人所能獲得的利益。

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行為人無權代理的,相對人和行為人按照各自的過錯承擔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