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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否對第三人訴前財產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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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否對第三人訴前財產保全

訴訟管轄是指各級法院之間以及不同地區的同級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民商事案件智慧財產權案件及其他各類案件的職權範圍和具體分工。管轄可以按照不同標準作多種分類,其中最重要、最常用的是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具體案件的訴訟管轄,並不能只根據級別管轄或地域管轄加以判斷,而應將相關規則相結合,綜合判斷。地域管轄、專屬管轄、協議管轄均不得違反級別管轄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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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能否追加第三人

國外有的國家允許仲裁程式中追加第三人,但我國仲裁法沒有明確規定,因此是不能追加第三人的。主要理由如下:首先,仲裁作為替代性糾紛解決機制的組成部分之一,最顯著的特點就是尊重當事人的意思自治。其次,允許第三人蔘與訴訟程式,雖然在一定程度上有利於徹底解決與此有關的各種爭議,避免有權機關作出互相矛盾的判決,但是此種方法卻嚴重損害了仲裁程式所具有的保密性和經濟性,使仲裁的優點在無形中大打折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