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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陽市國有土地收益金徵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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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陽市國有土地收益金徵收

土地徵收是指國家為了公共利益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式和許可權將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轉化為國有土地,並依法給予被徵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被徵地農民合理補償和妥善安置的法律行為。 土地徵收具有法定性,根據行政合法性原則,必須符合法律和行政法規的規定,遵循一定的法律程式。國家強制取得他人土地所有權的行為,並不以取得徵得被徵地人的同意為必要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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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澤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的程式


1、由政府確定的建設專案組織實施單位向房屋徵收部門提出啟動房屋徵收程式,並提交以下材料:
房屋徵收範圍符合公共利益具體情形的說明;發展改革、國土資源、城鄉規劃等部門出具的建設專案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專項規劃的證明檔案;因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舊城區改建需要徵收房屋的,建設專案組織實施單位除提交前款規定的證明檔案外,還應當提交發展改革部門出具的建設專案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的證明檔案。

2、自房屋徵收決定公告發布之日起,不得在房屋徵收範圍內實施新建、擴建、改建房屋和改變房屋用途等不當增加補償費用的行為;違反規定實施的,不予補償。

3、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將前款規定限制事項書面通知城鄉規劃、國土資源等有關部門,在徵收範圍內暫停辦理房屋所有權、土地使用權買賣、交換、贈與、租賃、抵押、析產、變更用途等手續,暫停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年,但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生效的判決、裁決除外。

4、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對房屋徵收範圍內房屋權屬、區位、用途、建築面積等情況組織調查登記。對未經權屬登記的房屋,房屋徵收部門應當提請市、縣區人民政府組織國土資源、規劃、住建、城管等有關部門依法進行認定和處理。

5、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將房屋調查登記、認定和處理結果在房屋徵收範圍內公示。對房屋調查登記、認定和處理結果有異議的,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及時進行復核、處理。

綜上,我們可以看出國家對菏澤市的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已出臺了具體的法律法規予以規範該徵收行為,被徵收戶可根據我們的介紹簡要了解一下徵收的程式以及補償的相關費用,不盡之處可檢視相關的政府檔案或可再行進行諮詢,“律師365”將為您進行關於菏澤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補償辦法的詳細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