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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欺詐及其法律對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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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欺詐及其法律對策

合同的訂立又稱締約,是合同雙方動態行為和靜態協議的統一,它既包括締約各方在達成協議之前接觸和洽談的整個動態的過程,也包括雙方達成合意、確定合同的主要條款或者合同的條款之後所形成的協議。合同一般都是雙方的法律行為,只有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才能成立,也就是說訂立合同是一個動態的過程,不論以何種方式訂立協議都必須經過要約和承諾這兩個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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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賣合同的欺詐、法律後果及其防範

一、買賣合同的欺詐形式買賣合同既然是合同中最為常見和典型的一種,與之相應的,利用買賣合同進行合同欺詐的數量和手段,方法也層出不窮,犯罪分子在針對被害人的犯罪過程中,往往利用買賣合同這一常見形式來達到不法目的,綜合起來說有以下幾種手段:(一)假冒合同主體進行欺詐。在生活實踐中,犯罪分子往往本身不具備成為買賣合同賣方主體或買方主體的資格,而利用種種手段掩蓋或隱蔽其真實身份,製造假象,使被害當事人與之簽約,以達到獲取不法得利的目的。從生活實踐來看,往往有以下幾種形式:1、偽造、變造或盜取企業法人或非企業法人的營業執照、授權委託書、合同專用章與被詐騙方進行協商。針對部分人認為大公司、大企業可靠的認識,犯罪分子往往製造其為某大公司、大企業的業務人員或業務部門的假象,使對方過於相信自己的經濟實力和履約能力而與之簽約。2、偽造一個根本不在的單位與被欺詐方簽訂合同。3、冒充財產所有者或經營管理者,與被欺詐方進行交易,或是冒充財產所有者的代理人進行欺詐。這幾種方式都是以假冒的身份參與買賣合同的簽訂、履行,被欺詐方往往對其住所地、企業註冊資產或企業經營管理狀況等情況一無所知,犯罪分子在合同簽訂後往往攜價款或貨物而逃,以致被欺詐方無法查詢其去向或對其進行訴訟,結果造成嚴重的財產損失。當然若犯罪分子是在合同糾紛發生時逃走,被欺詐方也無法採取必要的措施以解決糾紛或挽回損失。(二)利用被欺詐方心理進行欺詐。這種形式的欺詐往往出現在即時結清的買賣合同中,犯罪分子抓住被欺詐方某些心理進行欺詐,主要表現在:1、利用從眾心理進行欺詐。犯罪分子往往有一人作賣方,而以其他人作2、利用貪小便宜的心理進行欺詐。將偽造的標的物以特別低的價格出售,利用被欺詐方愛貪小便宜的心理進行詐騙,這也是犯罪分子常用的手法之一。在這一類案例中,被欺詐方往往認為自己得利,殊不知犯罪分子正是抓住了這一心理進行欺騙,使受騙方蒙受損失。在生活中,此類事件數量不少,多以即時結清的買賣交易為主。3、利用其他盲目心理進行欺詐,由於當事人所處環境、場景或特殊身份的特定心理狀態,犯罪分子以虛構的事實或製造假象進行交易,以達到不法目的。例如利用被害方急於外出的心理出售假車票等行為。應當指出,在以上幾種手法中,犯罪分子往往將幾種手法同時使用,使被害方上當受騙,而事後無法找到詐騙方,以致無法挽回損失。(三)偽造、變造或虛構標的物。在標的物上做文章從來是利用買賣合同進行欺詐的犯罪分子慣用的手法之一。具體來說有以下幾種:1、以假充真,以劣充優,以次充好。以假冒偽劣的商品代替優質的、正宗的商品,隱瞞商品存在的瑕疵,是這種欺詐手法的主要表現。2、虛構根本不存在的標的物,買空賣空。詐騙方虛構自己並沒有的標的物,引誘被欺詐方與之簽約以騙取貨款。在實踐中,賣方與買方在簽約時並不一定就擁有合同標的物,如正在生產中的商品,但賣方應保證在合同履行期限內能夠交付合同標的物。而在此類合同欺詐中,賣方未擁有標的物也沒有擁有標的物的跡向和可能,主觀上也不存在將標的物在合同期限內交付的意願。3、出售既非自己所有的,又未取得所有者的委託的商品。4、出示高質量的樣品,而在履行中以偽劣產品代替。5、謊稱自己的產品是“專利”或“名優特新”產品,利用對方對技術認識的欠缺騙取高額價款。(四)利用合同條款的模糊性、歧義性、不完備進行欺詐。鑽合同條款表達形式的空子,利用被欺詐方的疏忽進行詐騙,牟取非法利益是欺詐人常用伎倆之一。例如甲農場與乙公司簽訂一批農副產品購銷合同,在合同條款中規定質量標準是“無雜質、腐爛”,但合同將“、”號寫成“,”號,貨到後,發現有腐爛現象,乙公司提出抗議,但對方說合同上寫的是無雜質,腐爛的產品,以為乙公司專要腐爛的,還聲稱“納悶乙公司何以要腐爛的”。因對合同條款審查不慎重引起的糾紛,由此可見一斑。二、買賣合同欺詐的法律後果(一)買賣合同欺詐的刑事後果買賣合同欺詐的刑事後果主要有合同詐騙罪及仿造公文、證件、印章罪。由於買賣合同涉及金額可大可小,在生活實踐中應嚴格區分罪與非罪的界限。一般來說,數額較大或巨大的行為才構成合同詐騙罪,應承擔刑事後果,否則只能要求詐騙方承擔行政的或民事的法律後果。如已認定構成合同詐騙罪,對其提起刑事訴訟後,受害人可一併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對被侵害的權利進行補救。在欺詐過程中仿造公文、證件、印章的行為是欺詐人用以達到欺詐目的的手段行為。如欺詐人的行為已構成合同詐騙罪,對其行為不再適用仿造公文、證件、印章罪與詐騙罪數罪併罰,而僅適用詐騙罪從重處罰。(二)買賣合同欺詐的民事後果由於欺詐的行為而訂立的買賣合同屬於無效合同,依我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