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迴避決定作出之前被申請回避人能否參加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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迴避決定作出之前被申請回避人能否參加訴訟
迴避決定作出之前被申請回避人能否參加訴訟
1.迴避決定作出之前能否參加訴訟應根據公安部《規定》第34條和最髙人民檢察院《規則》第28條的規 定,偵査人員在迴避申請提出後、迴避決定作出前,可以繼續參加案件偵查活動。2.這一規定主要是考慮到偵査工作的緊急性,偵査活動必須迅速、及時,偵査人員必須連續不斷地進行偵査活動,以便儘早收集證據、 偵破犯罪、緝拿罪犯。至於不直接從事偵査工作的檢察人員和審判人員,刑事訴訟法和相關司法解釋沒有對兩者在迴避決定作出之前是否停止檢察、審判工作做出明確規定。3.但是從“程式正義”的角度,不直接從 事偵査工作的檢察人員和審判人員應該在作出迴避決定前暫停檢察和 審判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