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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如何承擔個人合夥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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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如何承擔個人合夥債務

公司經營期間為了使公司資金得以週轉公司以公司名義向銀行或個人借款的行為就會導致公司債務的形成。公司債務是民法中債務概念與公司的簡單組合,是指公司與特定人之間的債權債務關係,包括公司貸款、應付賬款、未付款的採購件等等。公司債務包括公司與特定人之間的債權債務關係,其轉讓受合同法的限制,它具有不同的償還方式和期限,且形式是多樣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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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如何承擔個人合夥債務
一、 每一合夥人都有義務清償合夥的全部債務,而不受各合夥人對合夥財產的出資比例或合夥協議中約定的債務承擔份額的限制。對於債權人來說,既可以對某一個合夥人,也可以對某幾個或者全體合夥人先後或同時提起履行全部或部分債務的請求。
1、個人合夥的無限連帶責任具有如下特點:
(1)合夥人的連帶責任隨合夥債務的產生而產生,隨其消滅而消滅。合夥人僅就其合夥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2)合夥人的連帶責任是一種對外責任。在合夥內部,仍然按照投資比例或協議約定確定債務的承擔。因此如果一個合夥人超過自己應當承擔的部分對外承擔了債務,有權就超過自己應當承擔數額的部分向其他合夥人追償。
(3)除法律另有規定以外,這種連帶責任不以當事人之間有無約定為轉移。
2、“雙重優先權”原則
對於合夥人而言,如果個人債務與合夥債務並存,原則上應當適用“雙重優先權”原則:即合夥財產首先用於償還合夥債務,償還之後若有剩餘財產的,應根據各合夥人享有的財產份額進行分割,再分別用於償還合夥人的個人債務;反之,合夥人的個人財產首先用於償還個人債務,償還個人債務之後若有剩餘的,再用於償還合夥債務。新加入的合夥人與其他合夥人享有一樣的權利和義務。對其加入之前合夥已經存在但尚未清償的債務,應與其他合夥人一起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合夥人退出合夥的,退夥人對退出合夥前原合夥的債務,仍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二、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的法律依據
《民法典》規定:合夥的債務,由合夥人按照出資比例或者協議約定,以各自的財產承擔清償責任,合夥人對合夥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