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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特別防衛權必須具備什麼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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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特別防衛權必須具備什麼條件

刑事犯罪是各種社會矛盾和社會消極因素的綜合反映,並且這種反映表現的領域和強度,與一個國家社會變革的深度和廣度密切相關。法律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定罪處刑;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刑。現代犯罪的型別有很多種,刑法中對於不同的犯罪情形以及型別都進行了相應的分類,刑事犯罪的種類很複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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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特別防衛權必須具備什麼條件
特別防衛權的行使必須具備以下四個條件:
1、行為人是出於防衛的意思;
2、客觀上存在著行凶、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行為;
3、嚴重的暴力犯罪行為是正在進行中;
4、防衛行為只能是針對不法侵害人本人實施。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條 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對正在進行行凶、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