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法律顧問>法律>

針對如何讓未出資的股東失去股東資格:

法律 閱讀(4.88K)
針對如何讓未出資的股東失去股東資格:
針對如何讓未出資的股東失去股東資格:
一、建議在公司章程中設定限制瑕疵出資股東權利的條款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
(三)》第十七條規定“股東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或者抽逃出資,公司根據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對其利潤分配請求權、新股優先認購權、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等股東權利作出相應的合理限制,該股東請求認定該限制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因此,公司章程中可以設定限制瑕疵出資股東權利的條款,對未依法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約定其僅有權按照其實繳的出資享有表決權、利潤分配請求權,在其按章程約定履行完畢出資義務前,不享有新股優先認購權、剩餘財產分配權。
二、建議在公司章程中設定“股東失權”條款
所謂“股東失權”是指公司對於怠於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可以催告其在一定期限內繳納出資,逾期仍不繳納的即喪失其股東權利。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
(三)》第十八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未履行出資義務或者抽逃全部出資,經公司催告繳納或者返還,其在合理期間內仍未繳納或者返還出資,公司以股東會決議解除該股東的股東資格,該股東請求確認該解除行為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在前款規定的情形下,人民法院在判決時應當釋明,公司應當及時辦理法定減資程式或者由其他股東或者第三人繳納相應的出資。在辦理法定減資程式或者其他股東或者第三人繳納相應的出資之前,公司債權人依照本規定第十三條或者第十四條請求相關當事人承擔相應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因此,公司章程可以設定“股東失權”條款,根據上述規定,需經催告程式及股東會決議程式解除股東資格,並應注意解除股東資格的股東會決議的表決權比例及排除瑕疵出資股東的表決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