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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禍賠償訴訟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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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禍賠償訴訟書
車禍人身損害賠償的訴訟時效
民法總則施行後,人身損害的訴訟時效不是三年,仍然還是一年。 因為民法總則沒有對人身損害的訴訟時效進行規定,而民法通則仍然有效,所以,仍然執行一年的訴訟時效。 《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六條下列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一年: 1.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 2.出售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宣告的; 3.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4.寄存財物被丟失或者損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