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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債權向誰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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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債權向誰申報
破產債權向誰申報
破產債權申報,是由破產企業的債權人對自己合法擁有的債權進行申報的一種程式。破產法規定,企業法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應當進入破產程式,在人民法院受理企業破產申請的同時,會同時制定破產管理人。無論是進入破產重整程式、清算程式還是和解程式,債權人都需要在規定的期限內向人民法院指定的破產管理人申報債權,而非向受理企業破產申請的人民法院申報債權。
【法律依據】
《企業破產法》第四十五條,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後,應當確定債權人申報債權的期限。債權申報期限自人民法院釋出受理破產申請公告之日起計算,最短不得少於三十日,最長不得超過三個月。
《企業破產法》第四十八條,債權人應當在人民法院確定的債權申報期限內向管理人申報債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