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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收養關係的手續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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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收養關係的手續是怎樣的
解除收養關係的手續是怎樣的
當事人應當持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收養登記證和解除收養關係的書面協議,共同到被收養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收養登記機關辦理解除收養關係登記,收養登記機關收到解除收養關係登記申請書及有關材料後,應當自次日起30日內進行審查。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四條規定:收養人在被收養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養關係,但收養人、送養人雙方協議解除的除外,養子女年滿十週歲以上的,應當徵得本人同意。
第一千一百一十五條 養父母與成年養子女關係惡化、無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協議解除收養關係。不能達成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一千一百一十六條 當事人解除收養關係的,應當到民政部門辦理解除收養關係的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