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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權案件舉證責任倒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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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權案件舉證責任倒置
舉證責任倒置

舉證責任倒置是指在適用“誰主張、誰舉證”這一原則的前提下,法律特別規定,本應由一方(通常是原告)承擔的舉證責任,而由對方(通常是被告)來承擔。是“誰主張、誰舉證”原則的例外和補充。

舉證責任倒置主要適用以下情形:

(1)實行過錯推定的侵權訴訟。如建築物或其他設施以及建築物上的擱置物,懸掛物發生倒塌,脫落,墜落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因醫療糾紛提起的訴訟。

(2)實行因果關係推定的侵權訴訟。如環境汙染致損害的侵權訴訟;產品質量不合格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

(3)難以收集證據,難以舉證的訴訟。如產品製造方法發明專利引起的專利侵權訴訟,共同危險行為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

所以,財產侵權的舉證是整場訴訟官司中不容忽視的一步,受害人被侵權的財產能否成功要回就看這一步,其實,不管什麼訴訟活動中,證據都是尤為重要的,其客觀性和真實性反映著事實,這樣才能便於人民法院做出公正合理的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