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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資款未及時支付的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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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資款未及時支付的違約責任
未及時工程款的法律後果

1、工程預付款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GF-1999-0201示範文字)第13.1條明確,“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誤,經工程師確認,工期相應順延:……(2)發包人未能按約定日期支付工程預付款、進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進行……”


第24條明確,“發包人不按約定預付,承包人在約定預付時間7天后向發包人發出要求預付的通知,發包人收到通知後仍不能按要求預付,承包人可在發出通知後7天停止施工,發包人應從約定應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應付款的貸款利息,並承擔違約責任。”


2、工程進度款


除了上述《建設工程施工合同》(GF-1999-0201示範文字)的相應規定之外,


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關於建設工程合同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第10條規定,“發包人未按建設工程合同約定支付工程進度款致使停工、窩工的,承包人可順延工程日期並有權要求賠償停工、窩工等損失。承包人在發包人逾期支付工程進度款後繼續施工的,在發生糾紛後,發包人要求承包人承擔工期違約責任的,不予支援。”第11條規定,“施工過程中因發包人拖欠工程預付款、進度款、變更設計造成工程停工、窩工或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工程停工的,工期順延計算。”


深圳法院除了規定發包人逾期支付工程進度款應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賠償責任及工期順延外,還規定“承包人在發包人逾期支付工程進度款後繼續施工的,在發生糾紛後,發包人要求承包人承擔工期違約責任的,不予支援”,這一規定對承包人是有利的。


那麼如果在發包人逾期支付工程進度款的情況下,承包人仍舊繼續施工,承包人能否要求順延工期呢?我們認為不能,因為由於發包人逾期支付工程進度款必須致使施工不能正常進行,工期才能順延;在發包人逾期支付工程進度款的情況下,承包人如仍舊繼續施工,實際上也就沒有滿足工期順延的條件。


3、工程結算款


發包人拖延支付工程結算款的,主要承擔的是支付利息或者是承擔逾期支付違約金。《建設工程施工合同》(GF-1999-0201示範文字)第33.3條明確,“發包人收到竣工結算報告及結算資料後28天內無正當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結算價款,從第29天起按承包人同期向銀行貸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價款的利息,並承擔違約責任。”與此同時,如果發包人拒不支付工程結算款的,承包人還可以就建設工程要求優先受償權。《建設工程施工合同》(GF-1999-0201示範文字)第33.4明確,“發包人收到竣工結算報告及結算資料後28天內不支付工程竣工結算價款,承包人可以催告發包人支付結算價款。發包人在收到竣工結算報告及結算資料後56天內仍不支付的,承包人可以與發包人協議將該工程折價,也可以由承包人申請人民法院將該工程依法拍賣,承包人就該工程折價或者拍賣的價款優先受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