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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權行使的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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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權行使的費用

抵押擔保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對某一特定物的佔有,而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擔保法的規定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債務人以自己的房屋、汽車等財產作為自己債權擔保的行為就叫做抵押擔保,作為擔保的一種方式,我國法律對債務人相關的財產能否作為抵押物以及相關的抵押順序是做了明確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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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代位權行使的費用

債權人行使代位權所產生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承擔。我國《合同法》第七十三條【債權人的代位權】因債務人怠於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但該債權專屬於債務人自身的除外。此處需要注意的是,條文中強調的是“必要費用”,也就是說債權人行使代位權超出必要費用範圍而支付的其他費用,應當自行負擔。


依照《合同法解釋(一)》第26條的規定,這裡的必要費用包括,律師代理費、差旅費等。另外,依照解釋的第19條的規定,在債權人訴訟中,債權人勝訴的,訴訟費由次債務人承擔,從實現的債權中優先支付。依照《合同法》的規定,行使代位權的債權人可享有費用償還請求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