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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流徵地拆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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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徵收是指國家為了公共利益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式和許可權將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轉化為國有土地,並依法給予被徵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被徵地農民合理補償和妥善安置的法律行為。 土地徵收具有法定性,根據行政合法性原則,必須符合法律和行政法規的規定,遵循一定的法律程式。國家強制取得他人土地所有權的行為,並不以取得徵得被徵地人的同意為必要條件。

雙流徵地拆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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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流華陽長順徵地補償標準是什麼



    在嚴格執行《雙流縣徵地補償安置辦法》(雙府函〔2001〕65號)和《關於統籌城鄉經濟社會發展,加快推進城市化程序若干政策的試行意見》(雙委發〔2003〕74號)等檔案有關征地補償安置規定的基礎上,對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拆遷過渡費、搬家費、獎勵和工作經費等標準進行補充和規範。


    1、徵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按照現行的規定執行,即補償標準為該耕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6至10倍。徵收耕地需要安置的每一名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4至6倍。徵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徵收的耕地數量除以徵地前被徵收單位平均每人佔有耕地的數量計算。依照以上規定支付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兩項費用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30倍。


    2、地面附著物和青苗補償,按照《雙流縣徵用土地補償安置辦法》的規定執行,並根據不同區位、附著物種類、數量等實際由各鎮(街道)負責制定實施細則。各鎮(街道)對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拆遷的獎勵,每戶不得突破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