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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地拆遷部的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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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地拆遷部的流程

土地徵收是指國家為了公共利益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式和許可權將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轉化為國有土地,並依法給予被徵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被徵地農民合理補償和妥善安置的法律行為。 土地徵收具有法定性,根據行政合法性原則,必須符合法律和行政法規的規定,遵循一定的法律程式。國家強制取得他人土地所有權的行為,並不以取得徵得被徵地人的同意為必要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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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地拆遷流程

一、用地單位(拆遷人)取得徵地以及規劃等批准檔案,然後經申請由區縣建委釋出暫停辦理相關手續的公告徵地拆遷,要取得市人民政府批准徵用集體土地的批覆;
二、拆遷人擬定、報批、公佈拆遷實施方案:
徵地拆遷的,實施方案報區縣建委批准。
拆遷實施方案應當在區縣建委釋出拆遷公告之日前(含拆遷公告發布當日)公佈。公佈期限不少於10日。
三、拆遷人向區縣建委申請核發房屋拆遷許可證四、區縣建委稽核發證,併發布拆遷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