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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情況簽訂放棄繼承協議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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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情況簽訂放棄繼承協議無效

遺產繼承是指生前享有財產因死亡而轉移給他人的死者為被繼承人;被繼承人死亡時遺留的財產為遺產;依照法律規定或者被繼承人的合法遺囑承接被繼承人遺產的人為繼承人;繼承人依照法律的直接規定或者被繼承人所立的合法遺囑享有的繼承被繼承人遺產的權利就是繼承權。在我國,遺產繼承的方式分為如下四種:遺囑繼承、遺贈、遺贈撫養協議、法定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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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情況下放棄繼承無效

繼承權是指繼承人依法取得被繼承人遺產的權利。

遺產分割後放棄是放棄的所有權,如果放棄繼承權致使不能履行法定義務的也屬於放棄無效。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若干問題的意見》第49條又規定:“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意思表示,應當在繼承開始後、遺產分割前作出。遺產分割後表示放棄的不再是繼承權,而是所有權。”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若干問題的意見》第46條規定:“繼承人因放棄繼承權,致使其不能履行法定義務的,放棄繼承權的行為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