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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效力劃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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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效力劃分
從行為效力上劃分

從行為效力而言,撤銷權的物件包括兩類。


(1)無民事效力的行為。《合同法》第186條規定:“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可任意撤銷之行為,應無民事效力。 ( (2)有民事效力的行為,又可細分為兩類。①未生效行為。如《民法通則》第59條規定的因意思表示不真實而欠缺生效要件的“民事行為”;效力待定行為之善意相對人的行為。②生效行為。如到達相對人之要約;完成給付之贈與行為,如《合同法》第192條規定:“受贈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 (一)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近親屬; (二)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贈與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一年內行使。”


通過對民法撤銷權物件的分析,我們可以清楚地瞭解到民法撤銷權是指什麼。民法撤銷權是一種形成權,具有單方意思表示可使某個法律關係恢復到開始的狀態。它具有除斥期間,除斥期間只有1年,不同於民法上的訴訟時效。這也是為了保障民事法律關係的雙方主體的權益能夠得到均衡的保障,儘量在法律上做到平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