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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效力的區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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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效力可區分為四大類,即有效合同,無效合同,效力待定合同,可變更、可撤銷合同。
合同效力,指依法成立受法律保護的合同,對合同當事人產生的必須履行其合同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的法律拘束力,即法律效力
有效合同,是指具備了合同的生效要件,能夠產生合同當事人預期法律效果的合同。
無效合同,是指合同雖然已經成立,但因其嚴重欠缺有效要件,在法律上不按當事人之間的合意賦予其法律效力。
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已成立的合同因欠缺一定的生效要件,其生效與否尚未確定,須經過補正方可生效,在一定的期限內不予補正則視為無效的合同。
可變更、可撤銷的合同,它是指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因意思表示不真實,法律允許撤銷權人通過行使撤銷權而使已經生效的合同歸於無效的合同。

合同效力的區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