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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稅滯納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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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稅滯納金
忘了交稅,產生了滯納金,請問海東稅收滯納金怎麼算?
對於海東稅收滯納金怎麼算 ,是這樣的,徵收滯納金是稅收管理中的一種行政強制措施。在海關監督管理中,滯納金指應納稅的單位或個人因逾期向海關繳納稅款而依法應繳納的款項。在會計分錄核算中,屬於營業外支出。 按照規定,關稅、進口環節增值稅、進口環節消費稅的納稅義務人或其代理人,應當自海關填發稅款繳款書之日起15日內向指定銀行繳納稅款,逾期繳納的,海關依法在原應納稅款的基礎上,按日加收滯納稅款0.05%的滯納金。徵收滯納金,其目的在於使納稅義務人承擔增加的經濟制裁責任,促使其儘早履行納稅義務。 海關對滯納天數的計算是自滯納稅款之日起至進出口貨物的納稅義務人繳納稅款之日止,其中的法定節假日不予扣除。繳納期限屆滿日遇星期六、星期日等休息日或者法定節假日的,應當順延至休息日或法定節假日之後的第一個工作日。國務院臨時調整休息日與工作日的,則按照調整後的情況計算繳款期限。例如,繳款期限的最後一天是9月30日,該日恰好是星期日,國務院決定將9月29日、30甘與10月4日、5日互相調換,即9月29日、30日成為工作日,如果納稅義務人在9月30日仍未繳納稅款,則從10月1日開始即構成滯納。 滯納金應當自海關填發滯納金繳款書之日起15日內向指定銀行繳納。因納稅義務人違反規定需在徵收稅款的同時加收滯納金的,如果納稅義務人未在規定的15天繳款期限內繳納稅款,另行加收自繳款期限屆滿之日起至繳清稅款之日止所滯納稅款的0 5‰的滯納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