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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退休工傷賠償拿到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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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退休工傷賠償拿到嗎
死亡退休工傷賠償拿到嗎?具體的規定是什麼
曾經工傷退休職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一至四級傷殘的有特別規定,其餘人員與普通退休職工無異。 一、一至四級以外人員 曾經工傷一至四級傷殘以外退休人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與普通退休職工沒有區別,由所在省規定。 按《社會保險法》第十七條規定,退休職工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由基本養老基金支付喪葬補助費和撫卹金。但目前,我國尚無統一的企業退休人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政策。退休費用已經省級統籌,企業退休人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由各省、直轄市、自治區規定,但各地規定不一,且差距較大。如湖北省規定喪葬補助費為州市上年職工平均工資3個月,一次性撫卹金為州市上年職工平均工資10個月,遺屬生活補助費為最低生活補助費;四川省規定喪葬補助費按全省上年職工平均工資4個月計發,一次性撫卹金按死亡退休職工本人生前最後一個月退休金8個月計發。 對此,建議諮詢當地社會保險事業管理局。 二、曾經一至四級傷殘人員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九條和各地規定,曾經工傷一至四級傷殘人員退休後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以下待遇: 1、按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6個月喪葬補助費。 2、供養親屬撫卹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準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卹金之和不應高於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 3、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按照所在省市規定支付,各地規定不一,如四川按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支付50個月,重慶按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支付24個月。 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於執行《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二)》(人社部發〔2016〕29號)第一條規定,一至四級工傷職工死亡,其近親屬同時符合領取工傷保險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卹金待遇和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喪葬補助金、撫卹金待遇條件的,由其近親屬選擇領取工傷保險或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其中一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