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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修養期間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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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修養期間待遇
工傷期間待遇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後,停發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職員若是由於工作的原因才導致骨折,此時在工傷請假期間,一般可以獲得正常情況下的基本工資,但是在提出可以拿基本工資之前,必須要先向用人單位,提出享受繼續獲得基本工資的前提,是已經被專業的機構,認定為是工傷,否則是不能獲得基本工資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