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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產品質量糾紛怎麼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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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產品質量糾紛怎麼處理
產品質量糾紛怎麼處理
 根據新修訂的《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因產品質量發生民事糾紛時,當事人可以採取以下四種解決方式:

(一)雙方當事人可以通過協商的方式。

所謂“協商”,是指雙方當事人在平等、自願、互諒互讓的基礎上,依據事實、法律、政策解決相互之間的糾紛。在這裡應當指出的是,協商不得違背法律、法規和社會公德,雙方所處的地位完全平等,一方不得采取威脅、恐嚇等手段,脅迫另一方作出違背自己意願、不真實的決定,同時也不得損害第三方的合法權益。協商的結果需要靠雙方自覺履行,如果其中一方反悔或者不履行協議,可以尋求其他解決的辦法。

(二)雙方當事人可以採取調解的方式。

“調解”,是指雙方當事人自願將糾紛交予第三人進行調停。調解一般可以分為民間調解和國家行政機關調解兩種。調解也是在雙方當事人平等、自願、互諒互讓的基礎上,依據事實、法律、政策進行的,調解結果並沒有法律上的約束力,需要靠雙方自覺履行才能實現,如果其中一方反悔或者不履行協議,另一方只能採取其他方式解決。

(三)當事人不願通過協商、調解解決或者協商調解解決不成的,可以根據當事人各方達成的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仲裁”是指,國家仲裁機構根據各方當事人達成的協議,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式,對糾紛進行裁決的活動。從上述概念可以看出,裁決與協商、調解具有以下的不同:

1、提請仲裁的前提是各方之間必須提前達成提請仲裁的協議;

2、國家仲裁機構必須依照法律規定的仲裁程式進行仲裁;

3、仲裁裁決一經作出就對各方產生法律上的約束力,各方必須完全按照仲裁裁決的規定履行各自的義務,如果一方不履行規定的義務,另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四)當事人各方沒有達成仲裁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因產品質量產生的民事糾紛,應當按照民事訴訟法規定的程式提起,人民法院根據各方產生糾紛的事實,適用相關的法律進行判決,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民事訴訟案件採取二審終審制,當事人對法院第一審判決不服,可以向上一級法院提起上訴,二審法院的判決為終審判決,如不執行終審判決,當事人可以提請法院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