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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理醫療糾紛有什麼基本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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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理醫療糾紛有什麼基本原則
處理醫療糾紛有什麼基本原則
1、堅持不以醫療事故鑑定為前置的原則。
最高法院規定,審理醫療糾紛案件不再以醫療事故鑑定為前提,並不僅只是個程式上對當事人的安慰,給一個平息不滿情緒的緩衝,而是對過去這一作法的否定。因為以醫療事故鑑定為前置,無疑等於醫療事故的鑑定就等於法院的判決,因為沒有或者沒有經過醫療事故鑑定,不但不能勝訴,你連起訴的資格都沒有。而過去的醫療事故鑑定雖然在一定程度上保護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但由於鑑定委員會常由當地的醫療專家組成,由其進行鑑定,無異於讓他們自己給自己鑑定,其公平性大打折扣,患者也很難相信。
2、堅持醫患雙方地位平等的原則。
在處理醫療糾紛上,要平等的對待醫患雙方,醫患雙方享有平等的權利。
3、堅持過錯原則。
這裡的過錯原則,不僅是在對患者治療中的過錯,包括在履行醫療合同整個過程中的過錯。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三條 處理醫療事故,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及時、便民的原則,堅持實事求是的科學態度,做到事實清楚、定性準確、責任明確、處理恰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