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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簽訂合同 | 母公司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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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簽訂合同 母公司起訴

合同的訂立又稱締約,是合同雙方動態行為和靜態協議的統一,它既包括締約各方在達成協議之前接觸和洽談的整個動態的過程,也包括雙方達成合意、確定合同的主要條款或者合同的條款之後所形成的協議。合同一般都是雙方的法律行為,只有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才能成立,也就是說訂立合同是一個動態的過程,不論以何種方式訂立協議都必須經過要約和承諾這兩個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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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公司與分公司簽訂合同可以嗎

可以,但要真實; 分公司與總公司合同簽訂需要遵守達成合作意願→協商確定合同的內容→簽訂合同的流程。具體的流程如下:

1、立項:根據立項依據及資金來源(預算內與預算外)等進行。

2、意向接觸:確定合作主要條件及運作方式,開展相關合作條件或價格方面的諮詢,或者按招投標管理規定組織招標。

3、資信調查:確定合作主體是否符合簽約要求、是否具備履約合同的能力。

4、草擬合同(協議)文字、談判:經辦部門根據專案進行草擬合同(協議)文字後,與合作主體進行談判,就合作條款達成共識。

5、審查會籤:承辦人填寫《合同送審責任表》,附合同草案,連同合同立項依據、他方當事人的資信狀況證明材料,送會籤部門、分管領導、法律顧問、公司領導審查。

6、簽訂合同。